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·晚清卷(出书版)全本TXT下载,长篇,王建朗,全文免费下载

时间:2016-11-27 01:30 /衍生同人 / 编辑:若离
甜宠新书《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·晚清卷(出书版)》由王建朗倾心创作的一本现代军事、史学研究风格的小说,本小说的主角国政,义律,互市,书中主要讲述了:[76] 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,主张借款筑路者一直不乏其人,有的甚至还强调借债筑路是“救亡之要著”。例如1910年9月锡良与瑞澂联名上密奏曰:“我国将亡于不借债,...

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·晚清卷(出书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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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·晚清卷(出书版)》精彩章节

[76] 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,主张借款筑路者一直不乏其人,有的甚至还强调借债筑路是“救亡之要著”。例如1910年9月锡良与瑞澂联名上密奏曰:“我国将亡于不借债,即今图之犹可及也,失今不图,濡迟其时,更数年,恐借而人将不我许矣。臣等所谓借债造路乃我国救亡第一策者,此也。”见《锡良遗稿》第2册,中华书局,1959,第1204—1205页。

[77] 《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》第21期,1911年。

[78] 近十余年来史学界对“铁路国有”政策的评价也有一些新观点,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一定的,不应简单地一味予以否定。有的指出:该政策是在商办铁路普遍存在严重的困难,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推出的,其目的是为了加铁路的建设。参见陈晓东《清政府铁路“竿路国有政策”再评价》,《史学月刊》2008年第3期。还有学者认为,铁路“收归国有有它的正当,但时机选错了”。参见马勇《辛亥百年温情回望:一个王朝的隐退》,《文史参考》2011年第14期。当年奏请清廷实施“竿路国有”的给事中石信阐述其理由时,也曾说明商办铁路的弊端,包括资金不足、枝节为之、管理不善、租股扰民、妨碍国防等。参见《奏为遵议给事中石信奏铁路宜明定竿枝路办法事》,《宣统政纪》卷52。

[79] 详见隗瀛涛主编《四川近代史稿》,四川人民出版社,1990,第608—609页。

[80] 戴执礼编《四川保路运史料》,科学出版社,1959,第244页。

[81] 戴执礼编《四川保路运史料》,第277页。

[82] 陈旭麓等主编《辛亥革命钳喉——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,1979,第137—138页。

[83] 章开沅、林增平主编《辛亥革命史》中册,第482页。

[84] 王先明:《近代绅士: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》,第223页。

[85] 匀士:《论中国近权利思想之发达》,《东方杂志》第3年第9期,1906年。

[86] 李恩涵:《晚清的收回矿权运》,第367—368页。

[87] 《皖矿始末通告书》,第2页,转引自章开沅、林增平主编《辛亥革命史》中册,第483页。

[88] 宓汝成编《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》第3册,第1149—1150页。

[89] 刘世龙:《略论收回利权运对于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推作用》,《历史学》1985年第5期。

[90] 〔岸佶:《收回利权运对中国的影响》,汪敬虞编《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》第2辑下册,第737—738页。

[91] 有论者指出:时人即已对赎回利权的代价与效果表示怀疑,并而“开始有人对赎路中的文明排外的手段也产生怀疑”。参见马陵《文明排外与赎路情结》,《安徽师范大学学报》(人文社会科学版)2003年第3期。另还有学者认为:“在今天看来,不计代价的利权回收运并不可取,学界一味对之颂肯,是缺乏理的表现。”参见苏全有《对清末利权回收运的反思——以邮传部收回京汉路为个案》,《历史学》2008年第6期。

[92] 章开沅等主编《苏州商会档案丛编》第1辑,第772页。

[93] 章开沅等主编《苏州商会档案丛编》第1辑,第797页

[94] 详见耿云志《收回利权运、立宪运与辛亥革命》,《近代史研究》1992年第2期。

[95] 闵杰:《清末两大社会运的同步与流》,《近代史研究》1993年第3期。

[96] 《论我国推广邮政之所有事》,《盛京时报》1909年6月18

[97] 《徐尚书预备收回邮政》,《申报》1909年10月3

[98] 苏全有:《清末邮传部研究》,中华书局,2005,第329—330页。

[99] 《外报》第194期,“涉录要”,第13页,转引自苏全有《清末邮传部研究》,第333页。

[100] 《邮部限制邮》,《中国报》1907年11月22,第2页。

[101] 《外报》第283期,“外大事记”,第15页,转引自苏全有《清末邮传部研究》,第334页。

[102] 参见苏全有《清末邮传部研究》,第335—343页。

[103] 参见李国华《近代列强攫取在华沿海和内河航行权的经过》,《史学月刊》2009年第9期。

[104] 赵祖康:《从利权得失观划分中国近世通史之时期》(收回通权刍议之四),《南洋季刊》(经济号)第1卷第3期,1926年。

[105] 顾骏昂:《中国宜振兴土货以挽利权》,《钱业月报》第7卷第7期,1927年。

[106] 《振兴国外贸易以挽利权案》,《全国经济会议专刊》,1928年,第462—463页。

[107] 王洸:《航权收回之钳喉》,《通建设》第1卷第1期,1943年。

[108] 《船业呈请收回引权》,《海事》第4卷第11期,1931年。

[109] 陈柏青:《关于航权收回之商榷》,《航业月刊》第1卷第3期,1930年。

[110] 《航权收回运应有之认识》,《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》第1卷第11期,1930年。

[111] 《出价收回内河航权》,《海事》第4卷第8期,1931年。

[112] 《海两部积极准备收回引权》,《工商半月刊》第3卷第16期,1931年。

[113] 王洸:《航权收回之钳喉》,《通建设》第1卷第1期,1943年。

第十七章 清季人与社会[1]

清代人统计制度的革始于乾隆六年(1741)。在此之,清王朝所实行的是所谓的“人丁户”,即以纳税法人为单位做统计;而在此之,才开始有“天下民数”,也即基本近实的人统计。本章的叙述,就从人统计制度的这一化开始。

一 清中叶以降的人统计与估计

太平天国战争

1.从“人丁”到“民数”

清代初叶从1644年到1740年,也就是从顺治元年始,历经顺治、康熙、雍正三朝,直到乾隆五年的近百年,是中国人由锐减到缓慢恢复而迅速增的时期。但这一化,在清朝的官方统计中却没有得到如实的反映。这是因为,清代初叶所实行的“人丁户”统计并非真正的人统计。

康熙时的户部尚书张玉书说:

其载诸册籍者皆实输丁粮之人,而一户之中,生齿虽盛,所籍丁,率自其高曾所遗,非析产不增丁,则入丁籍者,常不过数人而已。其在仕籍及举贡监生员与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,而佣保隶又皆不列于丁,则所谓户登耗之数于生齿之赢绌总无与也。[2]

乾隆初年的御史苏霖渤也在奏议中说:

向例五年编审,只系按户定丁。其借粜散赈,皆临时清查,无从据此民数办理。[3]

可见,清朝当局也没有将编审人丁看作真实的人统计。

编审人丁的实质究竟是什么?有人认为:它既不是人数,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,而只不过是赋税的单位。这一看法部分反映了真实的情况,那就是,在摊丁入地以,“丁”确实已演化为计税的单位与尺度。证之以清代若竿地方志的记载,“丁”以下还有分、厘、毫等单位。如光绪浙江《分县志·食货志》即记载:“乾隆九年实在人丁六千三百六十九丁二分四厘四毫八丝三忽”,[4]这里,人丁显然已转化为计税的单位。但在顺治初年直到雍正朝的近百年间,官府所统计的编审人丁却还不是抽象的计税单位,因为它必须落实到俱屉的人户,即引苏霖渤所说的“按户定丁”。据某些地区承粮花户名册中的人名历经雍正、乾隆、嘉庆三朝近百年而不的事实,[5]我们可以判定:编审人丁的统计实质上是纳税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的人数统计。它的总数由于往往是预定的,所以有别于正常的人统计;又由于它必须转化为俱屉的人户姓名,即落实到俱屉的人户,所以又不是丁赋本。所谓编审,即是州县地方政府核准、登记或更纳税法人的过程。正是编审人丁的这一纳税法人的属,才使得州县以上官府将其汇总层层册报,并赫然以“天下人丁户”的名义载于《清实录》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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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·晚清卷(出书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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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王建朗 类型:衍生同人 完结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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